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章程
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校址:上海市康乐路199号。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创办具有示范性、实验性的有一定社会声誉的市区知名小学;培养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学有特长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一大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进取、教有特色的科研型骨干教师。
学校的校风是:主动、勤奋、团结、向上。学校的教风是:严谨、扎实、协作、创新。学校的学风是:踏实、进取。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小学,实行五年学制,属闸北区教育局领导,学校毕业后升入教育局规定的对口中学。
第五条 学校章程必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闸北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章程的修改须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章程内容。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工会)意见,并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干部在执行校务会议决议时根据一定的权限享有行政指挥权、人事任用权、经费使用权、工作评价权。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由党支部领导,共青团受党组织委托指导少先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校长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教育工作常规,加强日常管理,努力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任务。事务处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工作,抓好校办产业,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教科室应在校长领导下,编制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指导教师开展各项课题研究,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管理,实现科研兴校的战略构想。人事部应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对人事工作的管理与学校内部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教育局各职能部门、教育学院各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与保证作用。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员、干部与教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重大事项,首先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参与行政决策。
第十条 学校在党支部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学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申诉的权利,提出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会和学校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教师提出申诉,由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受理,如符合申诉条件应填写申诉表,并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对学校处理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在财力、物力许可条件下承担不断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责任,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教学条件,不断优化校园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承担改善学校的设备、设施的责任,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条件。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的学校保护责任。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生进行卫生、安全、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教育,学校学生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课堂纪律、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任何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及其他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升留级,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市区规定编制配备教职工,学校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结构,建立基础稳定、适当流动、公平竞争、不断提高的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按市区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师与职工应具有市、区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方能上岗。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每一教职工应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的制订与修改需经校教代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 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指导学生从小学习自主,学习创造,为以后的更大进步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德育工作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教育与训练为抓手,切实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与健康的心理,提高学生辨别是非、自我教育的能力。
学校教学工作应做到全面安排,科学施教;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落实“双基”,培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的网络,分层实施,相互协作,重视教学流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体育、卫生、科技、图书等方面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对教育科研的领导,建立网络,提供条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对优秀成果与有关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用普通话、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沟通。学校积极加入社区教育网络,利用社区资源,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联系的教育格局。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修、免修、免考某门学科,升级、跳级、毕业、休业等事项依据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实施办法的意见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学校设立财务室,建立一整套财务审核、财务监督制度。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进行;重大项目实施与大额经费使用均应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物价局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收费,学校建立收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等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学校的捐资助学。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职工、学生的伙食管理,定期听取教职工与学生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各项法规、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工福利。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本校工作人员奖惩制度与实施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本校学生奖惩制度与实施办法,经大队部、教导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方能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另订执行文件,作为章程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