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小学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和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良好实验习惯,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生分组实验按照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和教师指导意见正常进行时,因仪器质量问题、实验程序本身问题及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损坏时,经指导教师当场鉴定认可,签署意见,可作报损处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一律按规定赔偿:
  1.保管不善,造成仪器损坏或遗失者,按原价赔偿。
  2.凡因不熟悉实验程序和仪器操作规程造成错误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按错误性质赔偿仪器原价的20%-70%。
  3.凡初次教学的基本操作和初次接触的实验仪器错误操作,损坏者赔偿原价的50%。
  4.凡因不遵守实验纪律,过失损坏仪器者,按仪器原价赔偿。
  5.凡前开课程,已经要求掌握的基本操作和实验仪器,因错误操作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三、不论因何种情况者,凡损坏仪器原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均应立即由损坏者(学生)向教务(导)处领导书面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按学生错误性质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由领导决定赔偿处理意见。
  四、学生损坏仪器后,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一式二份(达到第4条额度的应同时附书面报告),请指导教师签署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后,向仪器室领取新仪器。指导教师在学生事故发生后,必须仔细查明原因,认真给予教育,严肃签署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鉴定责任。
  五、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仪器一律应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仪器原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同样应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学校处理,并报区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备案。
  六、以上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