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财〔2008〕5号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其他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全部取消;
(二)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
(四)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五)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收费 工作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