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财〔2007 〕8 号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
沪教委财〔 2007 〕 8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
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的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的有关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具有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资质的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就读,其学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0元、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期900元;幼儿管理费为全日制每人每月1300元,寄宿制每人每月2300元。
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持有《上海居住证》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学龄前教育、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
上述人员子女持相应合法证件到居住地的区、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并结合辖区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招收外国学生的学校,保证符合条件的外国学生入学接受教育,实行随班就读。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及外国学生生源情况,可推荐几所具有较好教学条件及较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学校,报经市教委核准后,独立制定教育计划,主要招收直接从境外来沪就读的外国学生。独立制定教育计划的公办学校必须在完成招收本市学生计划的前提下招收外国学生,其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学费小学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34000元、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3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幼儿管理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6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教育规模、教育成本制定,并出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区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执收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印手续。
四、经市教委批准实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教育成本,并出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经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试行,各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的收费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教育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收费加强财务监管。
五、外国学生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国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相关学校必须按照教育收费公示有关规定做好公示工作。
六、港澳台地区中小学生就读本市公办中小学的,按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收费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新学年起执行。各学校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当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材料。
各区县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及财政部门以及学校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自觉接受市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今后如国家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本通知规定有与其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 教育 外国 学生 收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