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关政策规定问(解)答
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关政策规定问(解)答
( 2006 年9 月12 日修改稿)
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是中央的决策,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历届市委、市政府对此极为重视。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市从1 992 年开展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2000年开展了以普教系统收费为重点的行风评议,又连续三年开展了以巩固评议成果为重点的"回头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群众对学校执行按规定收费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目前本市已经进入规范收费的阶段。在10 余年的工作过程中,本市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教育收费的制度规定,随着工作不断深入,新的制度规定不断出台,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以正在执行的现有政策和规定编写了本问(解)答,以便各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教育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应社会或公众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某一特定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
2、哪些项目属于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费、公办高中执行"三限"政策的择校费、外省市籍学生的借读费、幼儿园管理费、各级各类学校的住宿费以及各类教育报名费、考试费等。
中小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学期收取,高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学生仍按入学时所规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提高。
3、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掌握的原则、程序是什么
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实后设立。收费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开具票据。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
代办服务性收费的一般原则是:事前公示、明码标价、自愿选择、操作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学校收取的代办性收费
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的"一费制"收费办法中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由学校统一收取。上述这类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印制德统一票据。
2、自愿选择服务性项目收费
面向在校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学计划、必须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
这类收费项目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或购买如生活用品、学校在政府统一规定之外组织的课外活动等。这类收费使用代理机构的票据。
经营补偿性收费
经营补偿性收费以补偿成本为原则,在服务场所明码标价。如复印、打印出国成绩单、遗失后补办的学生手册、图书卡、体锻卡等各类证、册、卡。
二、关于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
1、什么是"一费制"收费办法
根据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沪教委财【2004】60 号),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以后如需调整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需按照《 价格法》 和《 教育收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并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市教委提出,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费制"收费办法管理原则为:总量控制、政府核定、事先公示、一次收取、规范使用。
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德拨款标准,足额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占、挪用、平调、挤占。
向学生统一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规范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物价、出版发行等部门进一步降低课本和作业本价格。学校收取的杂费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目前学校哪些项目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信息技术课、纸张费、能重复使用的学生实验用品、学生观摩爱国主义教育新片等在公用经费开支,此外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政府规定统一纳入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和卫生保健费,暂按小学(1-5 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6-9年级)每生每学期80元控制,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3、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如何开展由学生自愿参加德活动等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
按规定凡是由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课外教育活动等,学校应在区县规定的总量控制范围内,开学前提出计划,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经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表示同意后,按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并规范使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校服、互助基金等也要坚持自愿原则。学校要严格执行"四个不得":即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教辅资料、订购纯净水等;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教辅资料及各类物品、商业保险等;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活动或受委托收费,学生平安保险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代为办理;不得做出其他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招生入学收费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按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对学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必须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保证该区域范围内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免试入学,并按规定收取杂费。任何学校都不得以重点班、提高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违规招生收费,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或实物赞助费。
根据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即2005 学年第二学期)上海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即2006学年第一学期),扩大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
2、高中阶段学校
按规定,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市教委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收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均不得擅自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录取无中考成绩和无报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和无学籍的高中学生;不得招收外省市学生。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8 名以内。
3、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
(l)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及全市公办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限人数(全市择校生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指标的15%,区县择校生数不超过市下达各区县招生计划指标的15 %,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数不超过本校计划生指标的20 % ;限钱数(分别按寄宿制高中、市重点高中、区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各收取一次性择校费四万、三万、二万、一万);部分高中学校原用于外招的择校生计划用于"内招",择校生比例由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30%以下。
(2)择校生交纳的择校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择校费收入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等。
(3)公办高中择校收费办法、政策、比例、分数及录取新生必须按规范操作程序在适当范围内层层公示,规范操作,严禁搭车收费,变相涨价。
(4)公办高中用"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学校建设费等额外费用。
4、民办中小学收费
对民办中小学的学费,实行按学校实际办学成本,由各民办学校申报,由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市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的办法。同时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设费、建校费、择校费等。
5、转制中小学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本市公立高中学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l19号),转制中小学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5000元,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教委根据转制中小学的教育质量、自建校舍、设施情况核批。初中预备班按初中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学校补课办班的收费规定
1、中小学办班规定
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课是教师应尽的工作职责,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应提倡奉献精神为学生补缺补差,禁止大面积对学生办班补课并收费的行为,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本市关于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举办中小学生、儿童业余学校(班)的管理,中小学不得举行大面积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班(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和有关中小学各类竞赛活动等规定,遵守"五个严禁",即严禁学校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合作或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由学校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代为宣传社会力量举办的业余学校(班)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在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将教育资源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对中小学的办班、补课等教学活动;除政府有规定之外,严禁学校以本校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内容的合作项目。
按规定,各中小学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大面积补课和提前上新课。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利用假期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本学期多门主要学科总评不及格者)组织补课,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2、各类教育机构办班规定
按规定,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和少科站)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班、学科提高班和学科补习班以及冬令营、奥数班、思维训练班、基础训练班等变相的学科竞赛班、提高班和补习班,凡已举办或将举办的,一律停办,所收费用退还给学生。
(四)社会力量对中小学生办班收费规定
按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将自己本该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艺术、体育团、队、班以及正常的学生课余活动,转为由其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或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与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联合办学承担,更不得以这些学校的名义收取学费等。
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业余学校(班)不得开设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
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招生必须以面向社会、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严禁对本校学生进行集体动员或整班、整年级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学习。
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的上课时间,必须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18:00以后或双休日。其中,幼儿园举办的业余兴趣活动班,必须安排在17 :00以后或双休日。作为特色项目申报的,限于一级园所范围。
(五)关于教辅资料收费规定
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人员编写应试类教辅读物,严格规定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工作,并加强管理。
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各中小学应根据市教委颁布的每年春秋两季的《 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合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建立教材选用制度和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教研员不得向基层学校推销任何教辅读物,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以各种形式变相推销教辅读物,或推荐、使用教辅读物让学生购买。对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规范教辅读物的发行行为。要加强对教辅读物发行渠道的管理,各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要杜绝恶性竞争,严禁对出版物作虚假广告和宣传。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如以上述性质出版教辅读物的,按《出版管理条例》查处。对出版劣质教辅读物的本市出版单位,将责令其停止发行,并取消其出版教辅类读物的资质,对在本市市场上发行劣质教辅材料的外省市出版单位,将通报其所属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并报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严禁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培训费、宣传推广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为销售中小学教材向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违规支付上述各种名义的费用。
(六)外省市借读收费规定
根据市教委"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号)文件的规定:
1、借读费收费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 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800元;高中生:每生每学期1500元;
杂费、学费按有关规定另收。
2、借读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生仍按入学时所定标准执行,不得改变。
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4、借读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七)幼教、职教收费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如何收费
(1)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4〕 043 号、沪财预联[2004 ] 29 号)文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管理费按照如下标准收费
①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
托中班及以下(2 周岁以下):每生每月280 元;托大班(2至3周岁):每生每月220 元;幼小班(3至4周岁):每生每月180 元;幼中、幼大班(4至6周岁):每生每月150 元。
② 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
托大班(2 至3 周岁):每生每月400元;幼小班(3至4周岁): 每生每月350 元;幼中、幼大班(4至6周岁):每生每月300元。
③ 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上述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
④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上述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⑤全日制三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月减收50元。
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所管理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月800元(含寄宿制收费)。
托儿所、幼儿园管理费是按月收取的,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文规定,儿童入托或入园不足半月的(以实际工作日)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依据上述条款,如果儿童入托或入园后,因故请假一个月,也要支付半个月的管理费。
(2)幼儿园寒、暑假如何收费
根据《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因此,也就不存在寒假和暑假期间,幼儿园还要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幼儿园应提供全年的服务。
(3)小学生晚托班管理费:以学生家长自愿原则。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涉[l992]139号)规定,每生每月3-5元。当前实际执行的是由各区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2、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如何规定
全日制中专学费是区分不同专业类型指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全日制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实行最高收费标准控制的复函》(沪价行【1997】173 号、沪财综[1997]44号)全日制中专学费收费标准是: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11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13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期2300 元。
如果学生就读的是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根据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34号),其学费收费标准是: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15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2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期4000 元。
(八)外籍学生就读本市的中小学如何收费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民办学校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1996]37号)规定,外籍学生就读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是:
小学:每生每学期2100 元;一般中学:每生每学期2600 元;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4100元。
三、关于高校收费(略)
四、关于教育收费公示
按规定,教育招生、收费要实行三方面的公示:
(一)教育招生公示
除市、区(县)政府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示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情况等教育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示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情况等教育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示就近入学的区域范围。小学、初中招生实行告知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向辖区内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 告知书》 。高校和中小学校招生实施阳光招生,做到六个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除政府部门公示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让学生家长在收费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方式等。学校除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外,还应在学校校园网及收费点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实行长期公示,如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三)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公示
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
(四)代办费使用公示
各学校要以适当的方式将代办收费项目、使用范围向学生家长或学生公式,并按照规定范围和规定方式使用。学期结束要提供结算清单,退回结余费用,超支不得补收。
五、关于教育收费的财务管理
按规定,公办学校学费、杂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使用税务发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同级财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高校对非法人二级单位的经费全部实行集中管理,区县教育局对中小学通过建立财务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健全各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可,加强审计工作,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各类向学生收取的代办收费要全部入帐。除应列入成本外,由此产生的各类折扣、让利等,要全部用于学生。
六、关于其他教育收费问题
(一)管理费、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新老学生收费标准是否有区别
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已经在一所学校(幼儿园)就读(入园)的学生,如果在就读期间,遇上该校(园)学费(管理费)调整,毕业之前,将仍按进校(园)时的收费标准收费;新生入学,如遇上该校(园)学费(管理费)调整,将按照调整标准收费。
(二)各级教育收费方式有什么区别
托儿所、幼儿园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按月计算并按月收取;初等、中等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收费一般按学期计算,并按学期收取;全日制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一般按学年计算,并按学年收取。
(三)学校收费后应提供怎样的凭据
学校收费后,应向学生提供由上海市财政局监制的"幼儿管理专用收据"、"中小学学杂费专用收据"、"高等学校学杂费专用收据",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开具税务发票。
中小学代办费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费用支出清单。
七、关于对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要求
(一)对从事招生的学校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从事和参与学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制度。即(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题泄密、循私舞弊;( 2)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 4)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定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5)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和专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6)不准以任何理申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9)不准将非学历班,以学历招生名义招生;(10)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
要落实和强化招生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接受考生和家长的监督,认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接受市高招办和市招生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收费工作中的纪律规定
根据市纠风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2004 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个不准"的纪律。即不准以任何形朴任何名义要求学校、师生统一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以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不准向学校推荐、推销办公用品、校服以及其他各类商品;不准违反规定向学校统筹和挤占挪用学杂费,或向学校收费;不准向学校提出任何与本人或亲友经济利益有关的要求,不准擅自参与社会编印中小学生学习资料等活动。
(三)对其他人员的规定
市、区(县)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简称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特级教师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文化教学班、搞有偿教学活动或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辅材料及从事强制性推销活动,经教育规劝不改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津贴,以观后效;仍不改正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的称号。
评定高级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实践,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能义务为学习困难学生补课。
八、关于对违反收费规定的处理
根据不同的时期发生的违规收费有不同的处理规定,对2001 年期间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2 ]1号)的规定执行;对2002年期间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3]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2 003年以来发生的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执行。即对查实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在经济、纪律、荣誉资格上的惩处力度。按规定应予清退的之外,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国库。目前将继续实行"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拔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乱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同时,特别要加大对有乱收费行为人员的纪律处分力度,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等乱收费行为,各有关部门也要坚决查处纠正。按教育部规定,对招生中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严重违反收费规定的,对有责任的学校领导一律停职,然后按规定处理。
九、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由市纠风、科教党委、教育、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各区县和高校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负有对全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度政策、指导工作鹤监督检查的责任;各区县政府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责任"的要求,对本地区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负责,区县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高校收费工作由市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管理,行业、高校等单位所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收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部由区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各主办单位也要加强监管,并支持区县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为本地区、本单位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市教委设有热线电话(52381363),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市物价部门的价格投诉中心电话为12358;各区县教育局均设有监督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