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沪人(1995)16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沪人[2001]29号《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的有关法规,依据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建立聘用关系,并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类别和期限
(一)聘用合同类别:有期限。
(二)合同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
岗位性质及职级为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岗位调整时经甲乙双方认可,可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的补充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上级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甲方应关心对乙方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的提高,并根据岗位性质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条件。
(三)乙方应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岗位业务(技术)培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有关工资制度和单位有关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其它社会福利金。
(二)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作)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1)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2)甲方被撤消或兼并,本合同即行终止;
(3)乙方因各种原因失踪或死亡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4)合同期满未续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5)合同期内,乙方因精简岗位、竟聘岗位、调整岗位等,乙方又不服从甲方重新安排岗位,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时;
(2)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康复上班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六)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调动或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及以上学校),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可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负伤在病假期限内的;
(2)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4)乙方因工伤或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经济赔偿约定条款如下:
(1)
(2)
(3)
(4)
(5)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申请由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甲乙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调解机构或市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时,则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